合肥山智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83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7年7月17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谷雨,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第三人:合肥山智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王大郢新村B区2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4199XG。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与**、合肥山智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7元,减半收取3774元,保全费302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柏 化

人民陪审员  彭克玉

人民陪审员  王光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蕙芸

书 记 员  孙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