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83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7年7月17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谷雨,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第三人:合肥山智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王大郢新村B区2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4199XG。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与**、合肥山智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7元,减半收取3774元,保全费302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柏 化
人民陪审员 彭克玉
人民陪审员 王光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蕙芸
书 记 员 孙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