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2049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7月17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炫,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第三人:合肥山智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王大郢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4199XG。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本院审理的***与**、合肥山智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柏化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蕙芸
书记员孙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