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青岛)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民终10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大学(青岛)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大学(青岛)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采信的鉴定意见程序违法,应重新鉴定,以此确定的上诉人损失,应为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未支持上诉人所提出劳务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错误。 **未答辩。 天津大学(青岛)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7595.86元、劳务费30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2595.8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购买位于即墨市鳌山卫街道鳌***小区9号楼2**102户房屋一处。2016年2月9日,被告**家中漏水,导致原告家中大面积过水,给原告造成损失,并导致原告至今不能正常居住该房屋。被告天津大学青岛研究院租赁被告**的房屋,是实际的侵权人,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提交证据1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证明鳌***小区9号楼2**102户系原告所有。证据2进水和除水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的房产于2016年2月9日下午因302户漏水导致室内进水并严重积水造成损失,另外物业保洁人员到现场分两次除水,口头约定劳务费3000元。证据3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因鉴定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我房屋漏水事实无异议,但除水事实不清楚,我将房屋租赁给了被告天津大学青岛研究院;对证据3没有异议。被告天津大学青岛研究院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情况说明认为并没有提及劳务费3000元,物业也没有向我们提及此事,且这是物业的义务,不应当收取劳务费;对证据3无异议。被告**、天津大学青岛研究院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和认定。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鳌***小区9号楼2**102户的户主,被告**系302户的户主。2015年7月1日,**将302户房屋租赁给了被告天津大学青岛研究院居住使用,期限为一年。2016年2月9日,302户房屋内水管破裂,水流至原告房屋内,原告发现房屋浸水后,拨打小区物业电话,物业派人到现场后采取措施关闭室外水阀及楼外总供水阀,并于次日派人除水。原告房屋因浸水导致原告屋内墙面、地面、门等部分财产受损。庭审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青岛誉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的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原告房屋内因水浸泡财物的损失为5227.49元(详见评估明细表)。经质证,原告对该资产评估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评估的损失明显过低,与实际维修所需差距甚大,勘察的数量为更换四套门套,仅评估了一套;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格,未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签章人员未到现场,程序错误;适用的定额依据错误,故申请另行委托评估公司予以评估。被告**质证认为,房屋已经租赁给了被告天津大学青岛研究院,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并不知情。被告天津大学青岛研究院质证认为,现场勘查时,门套仅有一面受损,按照四面评估,墙体部分损坏,按照整面评估,明显过高。针对双方的异议,法院经向青岛誉光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核实,该公司就双方异议内容出具异议回复一份,就鉴定的资质、鉴定人资格、定额、鉴定内容作出说明,并调增三套门框包边,计2068.37元。上述财产损失共计7595.86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损失应由谁进行赔偿。经法庭调查,被告天津大学青岛研究院系**房屋的租赁使用人,在租赁期间,有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其春假放假期间,应对屋内设施排查,关闭电源、水阀、燃气等消除安全隐患。现因租赁屋内未关闭水阀,水管破裂漏水致原告房屋受损,被告作为房屋的占用使用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完全责任。被告**虽系房屋的所有人,但租赁期间不占有使用该房屋,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责任人,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及异议回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7595.86元及由此支出的鉴定费2000元,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劳务费3000元,没有提交书面证据予以支持,其与物业间口头约定,二被告也未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天津大学(青岛)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9595.86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上诉人***提交其与**的通话录音一份,证明鉴定机构现场勘察人员并非鉴定结论上签章人员。被上诉人天津大学(青岛)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质证称,对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对现场人员是否是签章人员不能确定,需鉴定机构到场作出解释。上诉人***提交收条一份,证明其为除水支付物业人员劳务费。被上诉人天津大学(青岛)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质证称,对收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应在一审期间提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通话录音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收条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收条形成于一审起诉前,而一审期间上诉人并未提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上诉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广信达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装修及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该评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出具山广评资鉴字(2018)第10号评估报告,结论为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4月11日所表现的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值为14630元。上诉人***支付评估费2000元。经质证,上诉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报告中仅对木门进行了评估,但未列入最终损失评定值中,且对门套定价过低,应考虑人工、材料等费用;未对小燃气锅炉、打火灶、油烟机、地暖等进行评估错误。天津大学(青岛)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质证称,评估结果中“墙面天棚”定价过高,应告知各损失评估定价标准及依据。**质证称,对鉴定结论无异议。针对各方的异议,本院要求山东广信达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说明,该公司出具异议回复函,就鉴定的定额、鉴定内容予以说明,并将门套价格从每套400元调整为每套700元,评估值合计为15830元。上诉人***质证称,木门损坏确已达到整套更换的程度,法院应酌情支持小燃气锅炉、打火灶、油烟机、地暖等损失。天津大学(青岛)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质证称,地砖、楼梯、厨具、壁橱都能正常使用,相应损失没有数据支撑,木门无需更换。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广信达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装修及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选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机构具备相应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合法且充分,本院对其所作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山东广信达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及异议回复函,确认***因漏水所受经济损失为15830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所受财产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关于木门是否应予更换。***虽主张其房屋内木门因过水而造成明显的色差、变形、开裂等情形,且无法找到配套的门套,应与门套一起更换,但鉴定结论中并未对此做出认定,且***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木门因漏水而受损,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主张劳务费。因***所提交收条,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且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故本院对其劳务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山东广信达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装修及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及异议回复函,本院确认上诉人***因漏水所受经济损失为1583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15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15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15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天津大学(青岛)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5830元。 如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鉴定费200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大学(青岛)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文 审判员  衣 洁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兵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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