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绿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575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绿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兰州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06LA8M。 法定代表人:**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绿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绿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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