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575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绿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兰州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06LA8M。
法定代表人:**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绿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绿昌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