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6436号
原告: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后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南2600米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健民,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孙民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治宇
人民陪审员  时立群
人民陪审员  徐培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