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金时代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018号
原告: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金时代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苗宗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时代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晓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释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