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后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南2600米东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5685574426。
法定代表人:朱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中韩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875619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浩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山东省崂山区中韩街道中韩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685878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德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浩华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7969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房产一处,查封**车辆一辆,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其余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7969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业超
书记员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