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正友绿洲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正友绿洲实业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243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祎,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正友绿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北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556677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宏源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江山中路193号汇智广场11楼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3417665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正友绿洲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宏源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2325.3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正友绿洲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宏源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325.33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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