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832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正友绿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北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5566773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泰致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山陈社区居委会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611878801。
法定代表人:**结,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上列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9日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176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2297246元,转执行费24576元,付给申请执行人2272670元(含执行费55070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鲁0211执192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