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5882号
原告:***,女,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正友绿洲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5566773G,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正友绿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