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4244号
原告:青岛正友绿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正友绿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不再缴纳诉讼费,申请按撤诉处理。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正友绿洲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