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固德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青岛固德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0159号





申请人:英特诺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夏本春,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海,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季风,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严建国。
被申请人:青岛固德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姜涛。
申请人英特诺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固德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英特诺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固德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9,11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固德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9,11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 清






书 记 员


李 玥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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