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保860号
申请人:青岛银和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093号。
法定代表人:杨茂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固德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城路167号中联大润发购物广场3栋1单元1903号。
申请人青岛银和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固德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杨茂芝、担保人孟凡才以其共同共有的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固德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杨茂芝、担保人孟凡才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处。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