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执6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华宝架业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新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92841651N。
法定代表人:汪贤保
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长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肥东县长乐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50050。
法定代表人:曹忠胜
被执行人:韦存君,女,1967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曹忠胜,男,1968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王其会,女,1953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曹春红,女,1980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繁昌县华宝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肥东县长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韦存君、曹忠胜、王其会、曹春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被执行人王其会银行存款22万元范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韦存君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房产,现因被执行人王其会认为法院判决有误申请再审,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芜民一初字第019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后宗刚
审判员 黄腊梅
审判员 李渝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璐璐
书记员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