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长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证码340123196105078214。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208室,组织机构代码793148389。

法定代表人:张琳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肥东县长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长乐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50050。

法定代表人:曹忠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为良,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嘉兴市龙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余北大街1186号1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0533928G。

法定代表人:吴昌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肥东县长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为良、嘉兴市龙爵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5民初9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是项目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因此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嘉兴市龙爵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对于管辖没有明确约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履行地并无明确约定,争议标的为货款给付,接收货币一方为***、***、***,其三人的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本案四名一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安徽省阜南县。综上,安徽省阜南县既不是本案合同履行地,也不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本案一审被告之一嘉兴市龙爵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故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属于其中一个具有本案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因此作出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徐 云

审判员 孟乐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胡天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