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长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繁昌县华宝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肥东县长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21执923-4号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华宝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长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长乐。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陆和虎,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在执行繁昌县华宝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肥东县长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陆和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陆和虎农业银行存款202150元整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