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2942号
原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海大道635号工投·龙子湖中小企业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6P596。
负责人:刘浩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云,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路环球世家商会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63176R。
法定代表人:张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燕云,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128元,减半收取7564元,由原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邸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