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2753号
原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6766924H。
法定代表人:夏宏林,董事长。
住所:开封市顺河区。
委托代理人:应山红,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63176R。
法定代表人:张兴。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36607083R。
法定代表人:王迪棢。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兴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霍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