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728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2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玉,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路环球世家商会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63176R。
企业法人:张兴。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太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振芳
书 记 员 刘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