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6419号
原告:安徽八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广视花园**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30566B。
法定代表人:夏守国,总经理。
被告:四川瑞莱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PKQD1R。
法定代表人:张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八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瑞莱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八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四川瑞莱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四川瑞莱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四川瑞莱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夏守国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凤凰城家家景园二期住宅13幢105室担保房屋【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288624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