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412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合肥市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扬,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八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白龙镇农贸市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夏守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润,安徽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董光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八方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翔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