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八方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八方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1412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合肥市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扬,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八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白龙镇农贸市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夏守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润,安徽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董光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八方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翔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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