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1052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竹,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312国道和建设路交汇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璞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八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888号广视花园A区商业1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30566B。
法定代表人:夏守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缪家权,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肥西县。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安徽八方工程有限公司、缪家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2元,减半收取16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嘉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童 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