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82民初80号
原告:***,女,196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市*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43097325B。
法定代表人:梁满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光市桥头镇南大街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7627649040。
法定代表人:阚畅,镇长。
第三人:*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光市*法路与*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光市桥头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光市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