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昌洋,男性,1967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被执行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庐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43097325B。
被执行人: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人民政府,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200302629XJ。
本院受理执行汪昌洋与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昌洋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人民政府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22)皖0211执3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玉宝
审判员  陈全灿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