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阳光沥青有限公司、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3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母宫大街601号。
法定代表人:郭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德胜,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梁满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沥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沥青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47994.00元。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除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及土地(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0日通过电话联系(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687.15元(已过付)。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第二次对被执行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表示不用线下调查。
7.本次执行到账金额4687.15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青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81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登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