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汇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2财保13号
申请人:赣州汇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规十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7Y4Q433。
法定代表人:罗海华。
被申请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7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43097325B。
法定代表人:梁满意。
申请人赣州汇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180000元。申请人赣州汇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11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180000元。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赣州汇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财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