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如、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1265号 原告:**如,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该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该组A区。 被告: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与轿顶路交口东北天润大厦1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12层1201室。 主要负责人:**。 原告**如与被告**、安徽族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如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如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59元,由**如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