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17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大厦B座八层80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0163095024C。
法定代表人:庞博
被执行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548751618。
法定代表人:杨芝荣
第三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11号香枫创意园综合科研楼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74950W。
负责人:杨家新
第三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经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镇莲荷路与海棠路交口振荣锦尚公馆8#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9PR9XT。
负责人:杨家新
第三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五里郢202省道东侧32栋办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394209826A。
负责人:王大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基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经开分公司、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7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K1××××的宝马牌车辆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现被执行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经开分公司、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1045149.58元及利息,仲裁受理费19116元,处理费19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