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27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刘湾镇经济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4MA4452D110。
法定代表人:刘娟
被执行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548751618。
法定代表人:杨芝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丘县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K1××××的宝马牌车辆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现被执行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货款5272950.95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000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