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621民初57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北华皓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淑敏
书记员 刘奇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