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02民初9024号
原告: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靶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开,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亚锚固公司)与被告**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亚锚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亚锚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开立即返还美亚锚固公司代为赔偿款***3384元,并以***338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止,按银行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开承担。事实与理由:美亚锚固公司与**开之间签有劳务合同,2013年6月美亚锚固公司将自己承接的安徽省界首市邮电局营业网点墙梁加固改造工程分包给**开。**开在施工浇筑水泥工程后,又私自将模板制作工作交给***承揽,造成***跌伤。事故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庐阳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284号,(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开承担赔偿***各项费用1067192元,美亚锚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份判决书均经上诉程序维持原判。案件在强制执行中,美亚锚固公司先后代**开赔偿***医药费和其他赔偿费共计***3384元。现赔偿案件已执行终结,美亚锚固公司曾多次找**开索要代偿,均被拒绝。
**开辩称,之前发生的事故已由法院判决赔偿,但并未判决谁承担多少。我对美亚锚固公司已垫付赔偿款***3384元没有异议,但我不愿意承担。我是帮美亚锚固公司干活的,该款项应由美亚锚固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阜阳市邮政局与美亚锚固公司签订《阜阳市邮政局营业网点墙梁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将阜阳市邮政局王店、谭棚、**、关庙、砖集营业网点墙梁加固改造工程交由具有施工资质的美亚锚固公司承包。美亚锚固公司承包后,将谭棚、**、关庙、砖集等邮政网点墙梁加固改造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开。**开又将其中的谭棚、砖集墙梁加固工程中的模板搭建和拆除工作交由无施工资质的***施工。2013年7月15日,***在砖集营业网点拆除模板时,从层高不到两米的脚手架上跌落受伤。
2014年4月1日,***因前期医疗费用向庐阳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14)庐民一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开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5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开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确认**开对***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自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美亚锚固公司明知**开不具备相应资质,仍将工程分包给**开施工,应与**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已花费的医疗费812316元,**开、美亚锚固公司连带赔偿40***58元,扣除美亚锚固公司已支付的219800元,**开与美亚锚固公司尚应连带赔偿***18635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856元,减半收取5428元,由***负担2232元,由**开、美亚锚固公司负担3196元。
2015年2月27日,***因后续赔偿费用再次向庐阳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美亚锚固公司、**开连带赔偿***6***034.82元。判决后,美亚锚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皖01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同时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16元,由***负担3000元,美亚锚固公司、**开负担57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1元,由美亚锚固公司负担。
另查,在(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08号案件审理期间,美亚锚固公司因对***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有异议,向庐阳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为此支付鉴定费4430元。同时美亚锚固公司还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庐阳法院支付执行费2743元。
庭审时,美亚锚固公司明确其主张的追偿费用包括该公司支付给***的赔偿款570800元及支付的鉴定费4430元、执行费2743元、上诉费10411元。以上共计为588384元。审理中,对美亚锚固公司已支付的上述费用,**开虽不持异议,但辩称不应该由其承担,同时**开辩称事故发生后其共计支付赔偿款190000元,其中通过庐阳法院支付175000元,向***支付了15000元,**开提供了庐阳法院出具的结算票据予以证明。美亚锚固公司当庭表示**开是支付了赔偿款,但具体是170000元还是175000元,该公司不清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出超过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故追偿权的形成必须在承担的责任超出自己的承担范围或者本人不应承担的责任并实际承担了相关赔偿责任后,方能行使追偿权。本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开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美亚锚固公司与**开系承揽合同关系,同时对***的损失,由美亚锚固公司与**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开辩称其系为美亚锚固公司打工,***的损失应当由美亚锚固公司承担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开、美亚锚固公司连带赔偿***40***58元及美亚锚固公司、**开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196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了(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美亚锚固公司、**开连带赔偿***6***034.82元的判决内容,同时判决美亚锚固公司、**开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716元。故根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开、美亚锚固公司应连带赔偿***的款项及应承担的***已先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共计应为107***04.82(40***58元+6***034.82元+3196元+5716元)。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后美亚锚固公司已支付给***赔偿款为570800元,庭审时虽**开辩称事故发生后其共计支付赔偿款190000元,因其为此仅提供了175000元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予以认定**开支付的赔偿费用为175000元。综上,美亚锚固公司、**开至今共计仅支付***赔偿款745800元,尚有330304.82元应承担的款项,双方均未支付,美亚锚固公司及**开并未完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本院认定美亚锚固公司只有在承担全部责任后才有权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30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苏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