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02民初3639号
原告: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靶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长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立志,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亚锚固公司”)与被告**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亚锚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长佳、***,被告**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亚锚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开立即偿还美亚锚固公司代为赔偿款886278.8元,以886278.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期止,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签有劳务合同,2013年6月美亚锚固公司将其承接的安徽省界首市邮电局营业网点墙梁加固改造工程分包给**开。**开在施工浇筑水泥工程后,又私自将模板制作工作交给受害人***承揽,造成承揽人跌伤。事故经合肥市庐阳区法院(2014)庐民-初字第01284号,(2015)庐民-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开承担赔偿***各项费用1076104.82元,减去**开已支付受害人***赔偿款19万元和扣除美亚锚固公司承担赔偿款10%款项106719.28元,美亚锚固公司实际支付给受害人***795735.54元。美亚锚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多次找**开索要代偿款均被拒绝。
**开辩称,我在美亚锚固公司打工,是美亚锚固公司员工,***的赔偿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本院就美亚锚固公司诉**开追偿权纠纷一案,出具生效的(2018)皖0102民初90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阜阳市邮政局与美亚锚固公司签订《阜阳市邮政局营业网点墙梁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协议》,将阜阳市邮政局王店、谭棚、**、关庙、砖集营业网点墙梁加固改造工程交由具有施工资质的美亚锚固公司承包。美亚锚固公司承包后,将谭棚、**、关庙、砖集等邮政网点墙梁加固改造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开。**开又将其中的谭棚、砖集墙梁加固工程中的模板搭建和拆除工作交由无施工资质的***施工。2013年7月15日,***在砖集营业网点拆除模板时,从层高不到两米的脚手架上跌落受伤。
2014年4月1日,***因前期医疗费用向庐阳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14)庐民一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开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5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开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确认**开对***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自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美亚锚固公司明知**开不具备相应资质,仍将工程分包给**开施工,应与**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已花费的医疗费812316元,**开、美亚锚固公司连带赔偿406158元,扣除美亚锚固公司已支付的219800元,**开与美亚锚固公司尚应连带赔偿***18635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856元,减半收取5428元,由***负担2232元,由**开、美亚锚固公司负担31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74元,由**开、美亚锚固公司负担。
2015年2月27日,***因后续赔偿费用再次向庐阳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美亚锚固公司、**开连带赔偿***661034.82元。判决后,美亚锚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皖01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同时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16元,由***负担3000元,美亚锚固公司、**开负担57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1元,由美亚锚固公司负担。
本案庭审时,受害人***的儿子***出庭作证,认可***的赔偿款**开支付了190000元,美亚锚固公司支付了877192.82元。原、被告均认可**开支付给***的赔偿款为190000元及支付了(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56号判决书确定由原、被告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中的6000元。美亚锚固公司明确其主张的追偿费用包括:该公司支付给***的赔偿款877192.82元(219800元+186358元+471034.82元)及诉讼费9086元【包括支付(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56号判决书确定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1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中的174元,(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716元】,以上合计886278.82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出超过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开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美亚锚固公司与**开系承揽合同关系,同时对***的损失,由美亚锚固公司与**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开辩称其系为美亚锚固公司打工,***的损失应当由美亚锚固公司承担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原、被告平均向***承担赔偿责任,故美亚锚固公司对支出超过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有权向**开追偿。
本案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开、美亚锚固公司连带赔偿***406158元及美亚锚固公司、**开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1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74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了(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美亚锚固公司、**开连带赔偿***661034.82元的判决内容,同时判决美亚锚固公司、**开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716元。故根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开、美亚锚固公司应连带赔偿***的款项及应承担的***已先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共计应为1082278.82元(406158元+661034.82元+3196元+6174元+5716元)。事故发生后美亚锚固公司已支付上述数额中的886278.82元,**开支付196000元。故**开应支付美亚锚固公司345139.41元(886278.82元-1082278.82元÷2)。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至**开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345139.41元及利息(以345139.4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0元,减半收取6330元,由原告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90元,被告**开负担3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