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大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大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6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03号
原告:杭州大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沈太武。
被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占兵,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大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由原告杭州大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童维义
代理审判员*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