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舒城县利源水力发电站、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1804号
申请人:舒城县利源水力发电站,住舒城县。
负责人:张时平。
被执行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万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舒城县利源水力发电站与被执行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23民初5780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金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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