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4896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佩超,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康,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春秋乡曹家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94110932Y。
法定代表人:李万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磊,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8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告在安徽省舒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资金800000元。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舒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卡号20×××18)账户资金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张 平
人民陪审员  王计强
人民陪审员  胡金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耿 婷
书 记 员  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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