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1523民初2226号 原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94110932Y(1-4),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春秋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50000元,并承担自2022年9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暂计算至2023年3月11日为4812元,合计2548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被告以原告名义***城县***2017年村级道路畅通工程(火龙岗村谷墩路),2017年7月15日,被告以原告名义与安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公司供货给被告,经结算尚欠**公司商砼款240010元,后**公司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被告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公司货款240010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6日起以240010元为基数,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款清时止。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7月20日,原告代被告支付**公司货款240010元,案件受理费3905元,执行费3559元合计24747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2017年村级道路畅通工程(火龙岗村谷墩路)商砼款240010元,诉讼费3905元,执行费3559元,合计247474元,自愿支付利息12526元,累欠本金及利息共260000元。此款分以下5次支付;2022年中秋节前付6万元,2022年底付5万元,2023年端午节前付5万元,2023年中秋节前付5万元,2023年底付5万元。若有1次未按时支付,视为下欠款全部到期,同时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截至目前为止,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22年11月23日付2000元,2022年11月24日付8000元,计10000元,原告已逾期且未足额支付,按照约定,下欠款250000元已全部到期,同时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至今未果。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要求支持原告前述诉请。 被告***未答辩。 原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二舒城法院(2021)皖1523民初5370号判决书、传票、(2022)皖1523执231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代被告支付货款240010元,受理费3905元,执行费3559元,合计247474元的事实;证据三欠条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代为支付24747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自愿支付代偿利息12526元,总欠260000元,分5次支付,首次2022年中秋节付6万元直到2023年底**,若有次未按时支付,视为下欠全部到期并支付利息;证据四微信截图一页,证明被告于2022年11月23日付2000元,2022年11月24日付8000元,下剩至今未付,被告已违约。按照约定欠款250000元已全部到期,自2022年9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暂计算至2023年3月11日为4812元。 经审理,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3日,***人民法院对本案原、被告与安徽**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皖1523民初5370号判决书,判决本案原、被告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安徽**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40010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6日起以240010元为基数,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款清时止。2021年7月20日,原告根据(2022)皖1523执2318号执行裁定书支付安徽**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40010元,案件受理费3905元,执行费3559元合计247474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2017年村级道路畅通工程(火龙岗村谷墩路)商砼款240010元,诉讼费3905元,执行费3559元,合计247474元,自愿支付利息12526元,累欠本金及利息共260000元;并约定此款分以下5次支付:2022年中秋节前付6万元,2022年底付5万元,2023年端午节前付5万元,2023年中秋节前付5万元,2023年底付5万元。若有1次未按时支付,视为下欠款全部到期,同时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等内容。 另查明被告于2022年11月23日归还原告2000元,2022年11月24日归还8000元,合计1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2022年7月20日原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对(2021)皖1523民初5370号判决承担给付责任,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案涉“欠条”系原、被告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约定义务。现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9月11日起以2474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人民法院非执行案件汇款账号: 单位名称:***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2000******** 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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