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2民初6522号
原告: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春秋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94110932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铁路花园街55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XMQ61。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铁路花园街55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63449Y。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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