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7318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佘家创业园A79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AM2184。
被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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