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7318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佘家创业园A79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AM2184。 被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