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民初319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2月3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丘北县宏旸法律服务工作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银,丘北县宏旸法律服务工作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5270021J,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东侧德润春城花园16号楼23层2313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灯云,男,1987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60元,减半收取计90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瑞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阳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