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5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5270021J,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东侧德润春城花园16号楼23层2313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立林,系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云2625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14376.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800000元(含申请执行之前已履行的200000元),余欠1114376.78元未履行,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21)云2625执73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世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茫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