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2626民初822号 原告:***,男,1993年04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丘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中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道东侧***城花园16号楼23层2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527002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经过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运输款共计39,971元;2.判令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共同约定,***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文山州丘北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7合同段》温浏到六独线提供车辆运输服务,2020年1月21日,经双方共同结算自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21日止,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欠***运输费用余款39,971元,并约定于2020年5月底一次付清,履行期限届满,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为了证明其主张和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第一组运输费用结算证明,用以证明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尚欠***运输费39,971元。 第二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用以证明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变更登记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 对***提供的证据,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放弃其诉讼权利,视为认可***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初,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文山州丘北县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第7合同段(温浏至六独段)工程,经过公司成立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第7合同项目部。项目部印章样式为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第7合同段项目部,编号5326000067168。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申请的文山州丘北县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第7合同段(温浏至六独段)工程计量支付报表、计量支付报表传递审核单(温浏至六独段),拨款审批表,工程延期报审表,均使用“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7合同段项目部(5326000067168)”印章。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为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第7合同段项目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运输材料,2020年1月21日,经过双方进行结算,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第7合同段项目部向***出具一份《运输费用结算证明》注明: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文山州丘北县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第7合同段》温浏到六独线运输车辆***自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21日结算后,现欠***运输费用余款39,971元,所欠余款2020年5月底一次性付清。车辆运输人***,项目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7合同段项目部印章(5326000067168)。但是,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付***运输款39,971元。2018年,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2日,云南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现***起诉要求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运输费用39,971元;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在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中标施工路进行材料运输,经过结算后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运输费用39,971元,证据充分,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所出具的《运输费用结算证明》,是代表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应当由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而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变更登记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运输费的义务。***起诉要求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运输费用39,97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运输费39,971元。 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计399.5元,由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