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道东侧***城花园16号楼23层231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廌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丽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物流港物流园区主干道B西南侧健坤商贸物流总部大厦5-5等8处中的506号(A3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云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锦屏镇石缸坝新城。 负责人:**鸭。 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上诉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丽伦石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6民初2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丘北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6民初214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及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及方式: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油料要求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免费用油车运输至甲方指定工地,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工地就是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贫困村基础建设设施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7合同段项目部的工地,说明合同履行地在丘北县”属认定事实错误。此处“甲方指定工地”并没有任何文字记载甲方指定了工地是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贫困村基础建设设施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7合同段项目部的工地,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指定了工地在丘北县。甲方的工地在云南省内各地州县市有很多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方的工地就是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贫困村基础建设设施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7合同段项目部的工地”,一审法院的认定纯属主观臆想,而不是凭基础证据予以证明。2、一审法院认为“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分公司登记注册在丘北县,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油款也是通过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现分公司进行支付,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与本案明显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也不符合事实。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通过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支付过所谓“油款”,一审法院明显对证据材料审查不严,转账凭证记载的是“劳务费”,没有任何地方写的是“油款”,跟本案柴油买卖合同存在什么法律关系?3、一审法院认为“并且在欠条上签名的接收人***、承诺人**均是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贫困村基础建设设施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7合同段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据此就认为合同履行地在丘北县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即使果如一审法院所谓***、承诺人**均是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贫困村基础建设设施项目村组道路(第二批)7合同段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就可以认定合同履行地在丘北县?自然人是活的,可能在这里发生民事行为,也可能在那里发生民事行为,凭何就直接确定案涉买卖合同就是丘北县工地相关合同?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出现错误。案涉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没有证据证明约定地点“丘北县”),则适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规则。该案争议标的是柴油,处理规则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被上诉人的诉称,上诉人是履行义务的一方,故上诉人所在地(昆明市五华区)为合同履行地,而非丘北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分公司、***、**承担付款等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选择向被告之一的云南科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分公司住所地法院即丘北县人民法院起诉,且丘北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故丘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普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