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5执恢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道东侧***城花园16号楼23层23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云2625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14376.78元。该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义务,余欠1074376.78元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74376.78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22044元的义务。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惩戒措施,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轮候冻结。经对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询,并到其户籍地进行调查,在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除本院轮候冻结的银行账户外(账户内有其他法院保全冻结的存款),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云南开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云2625执恢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期间,被执行人仍需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茫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