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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云南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02民初5201号 原告:高某,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云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海泰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某,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告:***,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云南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高某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