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883号
原告: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水榭花都B幢1-4-5。
法定代表人:杨毓芬,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虓,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丰都街道机场大道中段公积金中心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启斌,系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黔西南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现原告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黔西南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1年3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黔西南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8元,减半收取3564元,由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金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雷竣雯
书 记 员 张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