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2198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7日生,住贵州省清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桂,贵阳市云岩区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顺意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聂文明,该勘察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鑫,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桔丰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秦昌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黔西南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工程三标段项目部,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乌沙镇强制隔离戒毒所施工工地。
负责人:骆凯,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鑫,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黔西南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瑞金大道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梁永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飞,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及第三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黔西南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工程三标段项目部、黔西南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黔2301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20)黔23民终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38元,减半收取6719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陈莹莹
人民陪审员 黄恩志
人民陪审员 王明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卢声艳
书 记 员 韦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