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民终2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冉启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琳,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欣莉,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江**,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鑫华,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黔西南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瑞金大道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启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富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鑫华、黔西南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西南城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陆金凤
审判员 简 坤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