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3766号
原告:***,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婷婷,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翠微巷28号。
法定代表人:谭克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黔西南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瑞金大道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启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于2020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284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郝 丽
书 记 员 杨贞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