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8财保4号
申请人北京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00269131R,住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团泉村团泉**。
被申请人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71921022K,住址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新疆街**。
申请人北京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友谊支行账号为65×××03内银行存款928210.25元,申请人北京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友谊支行账号为65×××03内银行存款928210.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管 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柳彤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