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487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武义铁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上茭道村中心路三巷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DCBLY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团泉村团泉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0026913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武义铁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茗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钟梓元